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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
2014-6-15 16:45:26
 
 

  【概述】

  1.什么是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后,法院将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写明所失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票面金额,并请求人民法院对所失票据进行公示催告。

  (3)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主要阐述票据的内容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依据。首先应写清票据关系发生的经过,票据的种类、数量、票面金额、票据账号、票据的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付款人、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然后陈述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经过,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最后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票据予以公示催告。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韩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