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
2.民事诉讼代理词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由于案件的不同,代理词也不一样,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
①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
②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2)序言
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等。
(1)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如是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等。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
(5)尾部
代理人署名,并注明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